证券代码: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公告编号:2016-078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 年 5 月 25 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 17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刘弘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6 日公司总股本 1,856,015,158 股,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6 人,所持股份 772,205,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60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13 人,所持股份 761,422,8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0246%;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 43 人,所持股份 10,783,0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810%。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股东”)51 人,代表股
份 18,248,7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9832%,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632%。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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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2,201,6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44,4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2,201,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44,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3%;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田维娜律师和张若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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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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