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江苏锦明工业机器人
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锦明”)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
苏锦明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以询
价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鉴于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为本次重组标
的资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即将过期,为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聘请中联资
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以 2016 年 4 月 30 日为基准日进行了重新评估,
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6]第 764 号《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
1、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
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
具有独立性。
2、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
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
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
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
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公司以经教育部备案的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
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重新评估的评估结果,标的
资产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变化,因此,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是
公允的。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合理,
评估定价公允。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