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部分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
读了相关会议材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公司控股孙公司安徽辉隆集
团新安农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8%的
股权转让给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股权转让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
易各方协商确定。此次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木利民、杨昌辉、张华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