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部分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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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部分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

读了相关会议材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公司控股孙公司安徽辉隆集

团新安农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8%的

股权转让给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股权转让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

易各方协商确定。此次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木利民、杨昌辉、张华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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