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行为
不属于融资金融服务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作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收购的标的公司——北京
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行为不属于融资金
融服务做出如下专项说明:
一、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行为发生的背景
在实际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为征集到更多优质及单位价值高的拍品,提高匡
时国际的行业竞争力,匡时国际会在征集拍品的过程中提前向部分优质的委托人
预付部分拍品款,该做法在增加客户信任度的同时将提高匡时国际每场次拍卖会
的质量以及知名度,从而可为匡时国际后续拍卖会吸取更多优质的客户及拍品。
同时,为了维持匡时国际存量委托人客户的稳定性,增加其业务粘性,塑造匡时
国际良好的品牌形象,在拍品成交后,匡时国际可能在买受人未全部清付拍品款
的情况下向符合相关条件的委托人提前垫付部分或全部拍品款。
综上,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主要分为两类:(一)拍品成交前,向委托人预
付部分拍品款;(二)拍品成交后,向委托人垫付拍品款。
匡时国际代垫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拍品成交前,向部分委托人预付部分拍品款
拍品成交前,专家团队预测拍品成交可能性较高,在经相关专家团队、拍品
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后,匡时国际会应部分委托人的要求在拍品拍卖前
向其支付部分款项(通常约占拍品保留价格的 30%),即预付部分拍品款。
(二)拍品成交后,向部分委托人垫付拍品款
拍品成交后,在匡时国际留置该已成交拍品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前,满
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向委托人支付代垫款:
1、对应拍品买受人长期信用良好,有过往交易记录,并经客户关系部门负
责人及总经理批准;
2、对应拍品买受人已经支付一部分拍品款(含保证金),并经财务部门负责
人及总经理批准;
3、对应拍品买受人在匡时国际有其他拍品委托匡时国际拍卖并已经成交待
结算,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
二、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一)支付代垫款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当
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同时,国
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于支付垫付款的行为亦未有禁止性规定。
因此,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
(二)境内外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支付代垫款行为的情形
根据可获得的公开信息,目前境内外上市公司保利文化(3636.HK)及苏富
比(NYSE:BID)都存在匡时国际前述的两类支付代垫款行为情形。但由于市场
环境、经营政策及行业地位等因素,各家拍卖公司的支付代垫款政策存在一定的
差异。
三、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的资金来源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匡时国际报告期内所有的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对账
单,访谈了匡时国际的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同时匡时国际亦出具了《支
付代垫款相关声明》。根据匡时国际的《支付代垫款相关声明》及本独立财务顾
问核查,匡时国际在报告期内(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4 月)支付的代垫
款主要来源于匡时国际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及部分银行贷款(报告期内,匡时国
际的银行短期借款余额为 8,000 万元)。
四、支付代垫款行为不属于融资金融服务
无论从委托人的角度还是买受人的角度,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的行为均不属
于融资金融服务,主要理由如下:
(一)对于委托人
1、对于拍品成交前向委托人预付拍品款行为
在拍品进行拍卖前预付的部分拍品款实质属于向委托人预付保证金,作为拍
品不发生损毁、灭失及在合法合规情况下拍品上拍等的保证金,其主要目的为了
增加客户信任度,同时成交前预付拍品款项对应的拍品均将通过拍卖会进行拍
卖,其明显不同于传统抵押贷款的抵押物。
在拍品成交后,预付拍品款即作为拍品款的一部分,其不会退还给匡时国际;
若拍品未成交,委托人将预付拍品款全部退还匡时国际,且匡时国际也不向委托
人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与委托人业务亦没有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报告期内,预
付拍品款的拍品均拍卖成交。
2、在拍品成交后向委托人垫付拍品款的行为
在拍品成交后,为了维持匡时国际存量委托人客户的稳定性,增加其业务粘
性,塑造匡时国际良好的品牌形象,对于买受人不按约定付款的行为匡时国际被
动向委托人垫付部分或全部拍品款。同时,匡时国际不因垫付拍品款向委托人收
取任何利息和费用,与委托人业务亦没有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同时,拍品拍卖成交并结清拍品款项后,支付的代垫款本质上实现了拍品款
项的支付,不存在后续收回的情况。
因此,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行为不属于向委托人提供融资金融服务。
(二)对于买受人
对于拍品成交前预付拍品款行为,由于彼时并未确定最终的买受人,该情形
不适用于向买受人提供融资金融服务的情形。
对于拍品成交后的被动垫付拍品款行为,匡时国际一般不通知买受人,并非
买受人要求提供的服务;与此同时,匡时国际也未针对垫付拍品款行为与买受人
签署任何协议,也未因垫付拍品款向买受人收取利息和费用,与买受人亦无其他
利益安排。
因此,支付代垫款行为不属于匡时国际向买受人提供融资金融服务。
综上,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行为不属于向委托人、买受人提供融资金融服务。
五、结论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支付代垫款行为仅作为匡时国际正常经营过程中商业
行为的一部分,其只是匡时国际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手段之一,其并未向委托人和
买受人提供融资金融服务,匡时国际支付代垫款行为不属于融资金融服务。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支付代垫款行为不属于融资金融服务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