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次修订版)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顺威股份
股票代码:002676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祥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总部经济园太阳城
一致行动人:顺威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香港九龙旺角登打士街 56 号柏裕商业中心 18
楼 06 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6 年 6 月
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1-
目录
声明...............................................................................................................................................- 1 -
目录...............................................................................................................................................- 2 -
第一节 释义.................................................................................................................................- 3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声明 ...................................................................- 18 -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9 -
-2-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祥
指 新余祥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顺投资、新余祥顺
一致行动人、顺威国
指 顺威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际
顺威股份、上市公司 指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祥顺投资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1.50%股份协议转让给蒋九明
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及顺威国际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7.50%股份协议转让给蒋九明
本次股份转让
的行为
由祥顺投资编制的《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本报告书 指
变动报告书》
中山证券、资产管理
指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管理人
汇融 1 号 指 中山证券汇融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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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新余祥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新余祥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总部经济园太阳城
通讯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总部经济园太阳城
法定代表人: 何曙华
注册资本: 70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09 年 01 月 12 日至长期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360503110001248
组织机构代码证 68441007-7
税务登记证 360502684410077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在公司任职
区居留权
何曙华 男 中国 中国广东 否 董事长
麦仁钊 男 加拿大 中国广东 是 董事
黎东成 男 加拿大 中国广东 是 董事
杨国添 男 中国 中国广东 否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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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顺威股份 5%以上的股份外,
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 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顺威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顺威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九龙旺角登打士街 56 号柏裕商业中心 18 楼 06 室
通讯地址: 香港九龙旺角登打士街 56 号柏裕商业中心 18 楼 06 室
法定代表人: 何曙华
注册资本: 100 万港元
成立日期: 1999 年 1 月 13 日
商业登记证号码: 22199069-000-01-16-1
企业类型: 私人公司
主营业务: 一般贸易
(二)顺威国际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在公司任职
地区居留权
何曙华 男 中国 中国广东 否 董事长、总经理
麦仁钊 男 加拿大 中国广东 是 董事
黎东成 男 加拿大 中国广东 是 董事
杨国添 男 中国 中国广东 否 董事
苏炎彪 男 中国 中国广东 否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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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顺威国际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除持有顺威股份 5%
以上的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祥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顺威国际受
黎东成、麦仁钊、杨国添和何曙华四人共同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二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
控制关系如下:
麦仁钊 黎东成 何曙华 杨国添
100.00%
广东华宇鸿橡塑
制品有限公司
24.69% 25.93% 24.69% 24.69% 24.69% 25.93% 24.69% 24.69%
新余祥顺投资管理有限 顺威国际集团控股有 其他股东
公司 限公司
21.5% 7.50% 71%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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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祥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顺威国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29%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而转让相关股份,本
次权益变动后祥顺投资和顺威国际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
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
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祥顺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86,01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1.5%),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顺威国际持有上市公司
29,99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5%),祥顺投资及顺威国际互为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16,000,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祥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顺威国际不再持
有上市公司股票。
二、股份变动方式
2016年4月28日,新余祥顺、顺威国际分别与蒋九明签署《关于广东顺威精
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I”),蒋九明
拟通过自有资金或资管计划受让顺威股份A股流通股86,010,000股、29,990,000
股,合计11,6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的29%。双方将根据最终确定
的股权对价款支付方式签署相关的补充协议。
2016年5月4日,新余祥顺、顺威国际分别与蒋九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I”),双方一致同意后续由中山证券(代表“汇
融1号”)代替蒋九明,与新余祥顺、顺威国际针对上述股份转让事宜重新签署新
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
2016年5月4日,新余祥顺、顺威国际分别与中山证券签署《关于广东顺威精
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II》”),中山
证券拟以汇融1号受让顺威股份合计11,6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29%。
2016年6月8日,为实现股份转让协议之目的,新余祥顺、顺威国际分别与蒋
九明进一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II”),约定:
-8-
新余祥顺、顺威国际与中山证券解除《股份转让协议II》,《股份转让协议II》解
除的同时《补充协议I》自动失效;双方恢复履行《股份转让协议I》并调整为蒋
九明以自有资金的方式支付股份转让的对价款,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37元/
股,该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交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
知》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交易价格的相关规定。当日,
新余祥顺、顺威国际分别与中山证券签署《股份转让终止协议》,终止了《股份
转让协议II》。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16 年 4 月 28 日,新余祥顺、顺威国际分别与蒋九明签署的《股份
转让协议 I》的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双方
转让方 1(甲方 1):新余祥顺
转让方 2(甲方 2):顺威国际
受让方(乙方):蒋九明
2、标的股份
新余祥顺、顺威国际分别向蒋九明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86,010,000 股股
票和 29,990,000 股股票,共计 116,000,000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
3、过渡期损益归属
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标的股份所对
应的损益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4、税费承担
因本次协议转让产生的税费由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主体各自
承担。
5、协议签订日期及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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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及乙方或经乙
方授权的主体签字后生效。
6、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股份转让总
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不能足额、按时分期向甲方指定账户
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1)终止本股份转让协议,且无需承担任
何赔偿责任;或(2)按照本协议约定股份数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但乙方应
于完成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至甲方指定账户。若
乙方在完成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
定账户,乙方应将标的股份过户还原至甲方,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
股份转让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在股份转让价款余额中
抵扣。一方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全部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
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责任,违约方应当在守约方书面主张之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支付。
(二)2016 年 6 月 8 日,新余祥顺、顺威国际分别与蒋九明签署的《补充
协议 II》的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双方
转让方 1(甲方 1):新余祥顺
转让方 2(甲方 2):顺威国际
受让方(乙方):蒋九明
2、甲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 5 日内与中山证券解除《股份转让
协议 II》。甲、乙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 II》解除的同时《补充协议 I》自动
失效。
3、甲乙双方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 II》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恢复履行《股
份转让协议 I》并调整为乙方以自有资金的方式支付股份转让的对价款,股份转
让价格为人民币 17.37 元/股,按如下约定进行转让价款支付及股份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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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 II》解除并恢复履行《股份转让协议 I》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现金人民币肆亿叁仟万元整(小
写:¥430,000,000)、壹亿伍仟万元整(小写:¥150,000,000)至甲方指定收款
账户。
(2)甲方应在收到上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3)甲乙双方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批准文件
后 10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股份交割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各自
承担。
(4)乙方应在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余额现金人民币壹拾亿陆仟叁佰玖拾
玖万叁仟柒佰元整(小写:¥1,063,993,700)、叁亿柒仟零玖拾贰万陆仟叁佰元
整(小写:¥370,926,300)。
4、除上述调整外,其余股份转让相关条款按《股份转让协议 I》执行。本补
充协议其他未约定事项,仍以上述《股份转让协议 I》约定内容为准,本补充协
议与《股份转让协议 I》及已经签订的《补充协议 I》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本
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5、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相关事项说明
黎东成、麦仁钊、杨国添、何曙华四位实际控制人通过祥顺投资及顺威国际
持有上市公司 116,000,000 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待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蒋九明将持有上市公司 116,000,000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前 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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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祥顺投资管
86,010,000 21.5 0 0
理有限公司
顺威国际集团控
29,990,000 7.5 0 0
股有限公司
蒋九明 0 0 116,000,000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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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祥顺投资及其一致
行动人顺威国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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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补充说明
(一)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
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
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并说明相关调查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祥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顺威国际不再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将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已对受让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情况作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经查阅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个人征信报告》及查阅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根据信息
披露义务人确认及承诺,认为: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
格;最近五年内,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未发现不良诚信记录;受让方信息
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主要系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分享上市公
司收益为目的,收购意图明确且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
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祥顺投资与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
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是否存在任何限制,包括但不限
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控股股东祥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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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所转让股份的全部锁定承诺,并说明本次转让是否违反股份锁定
承诺。
1、祥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顺威国际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该承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股份承诺的
情况。
2、实际控制人黎东成、麦仁钊、杨国添、何曙华作为公司原董事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现已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
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该承诺正在履行中,不
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2015 年 7 月 27 日,黎东成、何曙华、杨国添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相应职务,麦仁钊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及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相应职务;截至 2016 年 1 月 30 日黎东成、何曙华、杨国添的申报离
任生效时间已满 6 个月,截至 2016 年 2 月 27 日麦仁钊的申报离任生效时间已满
6 个月。蒋九明已承诺承继黎东成、麦仁钊、杨国添、何曙华出具的上述离职后
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3、祥顺投资承诺 2015 年 7 月 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不减持所持公司股
份。该承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股份承诺的情况。
祥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顺威国际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
持相关承诺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下一步发展规划。
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
- 15 -
投资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包括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管理制
度、财务制度等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经
营提供保障。
公司将加强战略研究与战略部署,稳固发展塑料空调风叶及其它中高端塑料
风叶产品的制造业务,在稳固原有模具开发、原料加工及制造的自动化、信息化
方面进行技术创新与改造等业务的同时,积极发展汽车零配件、微灌溉系列产品、
智能设备等公司新业务;加大在长三角及中西部地区的布局;加强对外合作,引
进战略人才,夯实公司基础,综合提升公司竞争力。在经营好现有主业的同时,
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完善产业链,创造利润增长点,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创造条件。
另据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
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蒋九明将根据上市公司发展需要,不排除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其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实施前述计划,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由于控制权转让可能引致的风险以及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由转让前由黎东成、麦仁钊、杨国添和何曙
华四人共同控制,变更为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对上市公司
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不排除因股东持股比例和实际控制人变动而导
致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动的风险。上市公司将定期关注主要股东持股或变化情
况,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保证顺威股份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蒋九明已出具保持顺威股份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
在持有顺威股份的股份期间,将保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
务等方面相互独立。蒋九明亦就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出具了承诺
函。
上市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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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
会议事规则》等正常法定程序选举及聘请,经营管理团队较为稳定,原实际控制
人已不在公司担任董监高职务。蒋九明通过持有的顺威股份的表决权按照顺威股
份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相关制度履行股东权利,蒋九明不能单
方主导顺威股份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重大变动,因而不会对本次股权转让完成
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已制定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与
关联方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
投资等领域的决策机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监督程序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从而避免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还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保障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完整性,从而
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套包括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财
务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
动都能有章可循。公司已设立了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及董事会内审委员
会,并有专人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以监督、控制
公司各项工作的执行。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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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祥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一致行动人:顺威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16 年 6 月 8 日
- 18 -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
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二、备查地点
名称: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7-28385938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科苑一路 6 号
- 19 -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祥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一致行动人:顺威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1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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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 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科
称 公司 在地 苑一路 6 号
股票简称 顺威股份 股票代码 002676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总部
新余祥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务人名称 务住址 经济园太阳城
拥有权益的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
股份数量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有 √ 无 □
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上市公司第 上市公司实
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
权益变动方 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
式(可多选) 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 A股
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 86,010,000 股
占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21.5%
比例
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披 股票种类: A股
露义务人拥
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 0股
份数量及变
动比例 持股比例: 0.00%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 是 □ 否 √
月内继续增
持
- 21 -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
二级市场买
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是 □ 否 √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是 □ 否 √
负债,未解除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是 □ 否 √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
是 □ 否 □ 不适用 √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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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 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科
称 公司 在地 苑一路 6 号
股票简称 顺威股份 股票代码 002676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香港九龙旺角登打士街 56 号
顺威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务人名称 务住址 柏裕商业中心 18 楼 06 室
拥有权益的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
股份数量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有 √ 无 □
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上市公司第 上市公司实
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
权益变动方 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
式(可多选) 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 A股
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 29,990,000 股
占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7.50%
比例
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披 股票种类: A股
露义务人拥
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 0股
份数量及变
动比例 持股比例: 0.00%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 是 □ 否 √
月内继续增
持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
二级市场买
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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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是 □ 否 √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是 □ 否 √
负债,未解除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是 □ 否 √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
是 □ 否 □ 不适用 √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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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祥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一致行动人:顺威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1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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