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
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
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
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
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新材)以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天津东安兄弟有限公司、达孜东安创业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达孜天车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达孜天滨发展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以及达孜众立发展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天津立中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立中)100%股权,交易价格 255,000 万元,
本次交易共发行股份数为 57,484,218 股。
本次交易同时向不超过 5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
资金总额不超过 90,000 万元,且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金额的
100%。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 400 万只轻量化铸旋铝合金车轮和 100 万套
汽车高强铝悬挂零部件项目”。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天津立中为控股型公司,其主要经营性资产均集中在天
津立中车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车轮),天津车轮的主营业务为铝合金车轮
的制造和销售,属于汽车零配件行业。经核查,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四通
新材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四通新材未发生其
他重大资产交易,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的范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