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作为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项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天津东安兄弟有限公司、达孜东安创业股
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臧氏家族控制的企业,达孜天车股权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达孜天滨发展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达孜众立发
展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为天津东安兄弟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人并占有较大
出资比例的企业,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
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
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及
其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四、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
天津立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审计
和评估,交易价格为结合评估结果以及交易对方在评估基准日后对目标公司实际
增加的投资额,由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合理。
1.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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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目标公
司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
独立性。
2. 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
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 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评估机构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
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
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家其它有关部门的法规、规定,本着独
立、公正、科学和客观的原则,并经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目标公司的全部股
东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4. 关于资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为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
并考虑交易对方在评估基准日后对目标公司实际增加的投资额,由本次交易各方
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性,我们对为本次交易提
供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均无异议。
六、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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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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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阎丽明
郭田勇
张红
201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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