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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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 公告编号:2016-058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 1 股分配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

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 元;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

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0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6 年 5 月 11 日,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召开了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上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现有总股本 3,108,226,60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分配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每 1 股分配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分配利

润 310,822,660.30 元(含税)。

1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

于 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

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内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

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自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需向公司提

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

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暂不执

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0 元。

2

三、日期安排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股东孟庆山、杨维永、王爱军的红利由上市公司自行发放。

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7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16-2359652

传 真:0316-2359670

邮 箱:mhzqb@meihuagrp.com

联络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 66 号(065001)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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