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6-020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
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89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021 元(自
行缴纳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20 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47,344,592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3,094,236.43
元(含税),2015 年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
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8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
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1 元人民币。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实施办法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
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六、咨询事项
咨询部门: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62560000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576 号轻工机械大厦 4 楼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报备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