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6-04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中海天然气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实现控股子公司四
川中海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海”)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同时
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整合产业资源。公司与自然人任文海先生通过友
好协商,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四川中海 33%的股权转让给任文海先生,本次股权转
让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审(2016)
224 号审计报告确认的实际投资额为基础,并经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本次交易价
格为 1,65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任文海先生持有四川中海 66%的股权,
公司持有四川中海 34%的股权,四川中海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不存在为四川中海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以及四川中海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转
让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审议情况
2016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中海天然气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任文
海先生转让其持有四川中海 33%的股权,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姓名:任文海
身份证号码:51072319*******830
任文海先生持有四川中海 33%的股权,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中海天然气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7 年 12 月 4 日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 8 号(中铁大厦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任文海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天然气技术咨询与服务(不含国家限制类);燃气具销售、安装;
城市管道燃气项目投资咨询与服务;城市燃气工程施工。(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本次股权转让前后的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前 本次股权转让后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50 67% 5,100 34%
任文海 4,950 33% 9,900 66%
合计 15,000 100% 15,000 100%
3、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川华信审(2016)224 号审计报告及四川中海 2016 年 1-3 月
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四川中海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74,885,897.93 71,451,016.61
负债总额 45,189,532.82 44,221,215.34
应收账款 36,523.69 4,385.07
净资产 29,696,365.11 27,229,801.27
项目 2015 年度 2016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809,030.72 23,104.42
营业利润 -10,253,964.68 -3,025,800.62
净利润 -9,956,755.72 -2,469,597.71
四、本次交易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出具的川华信审(2016)224 号审计报告确认的实际投
资额作为定价基础,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审(2016)224 号审计报告,四川中海实际投
资(实收资本)5,000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公司本次交易转让四川中海 33%
的股权对应的交易金额为 1,650 万元。本次交易价格能公允的反应标的股权的市
场价值,定价公允合理。
五、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主体
转让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受让方:任文海(简称“乙方”)
标的公司:四川中海天然气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二)交易方案
1、甲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转让 33%的股权,该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
义务甲方已履行 1,650 万元,剩余 3,300 万元出资义务尚未履行,乙方亦同意按
照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受让甲方持有丙方 33%的股权。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丙方上述 33%的股权,知悉
该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义务履行情况,确认并同意自受让该标的股权之日,相
应的剩余出资义务由乙方继承并履行,乙方应按照丙方现行有效章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的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交易价款及支付
1、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实际
投资额为基础,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方式,由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
权。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为 1,650 万元。
2、乙方以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该等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2.1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乙方将标的股权 51%的转让
价款(即 841.5 万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2.2 各方同意,标的股权的剩余转让价款 808.5 万元,乙方须在本协议生效
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向甲方付清。
3、本次交易涉及的应缴纳税费,由各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承担。法律、
法规及本协议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各方平均分摊。
(四)治理结构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和乙方仍为丙方股东,乙方为丙方之控股股东,
丙方重新组建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丙方重新组建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甲方
向丙方委派两名董事,乙方向丙方委派三名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丙方重新组建监事会,甲方和乙方各委派一名监事,
和丙方职工代表选举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丙方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
任。
(五)陈述和保证
甲方、乙方、丙方分别及独立的向各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根据适用的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并有权签署本协议。
2、除本协议已明确所述需取得的授权外,有权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次交易。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标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权等权
利限制,也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
等强制措施。
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标的股权的交割及办
理变更登记程序。
5、不存在任何未决的争议、索赔、诉讼、仲裁或其他程序,可能导致限制
或禁止其签署、交付、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次交易,或经合理预期可能对其履行
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完成本次交易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向各方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不存
在重大遗漏。
7、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交割义务,办理相关变更
登记程序。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
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款 10%的违约金。
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
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根据违约的程度,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六、交易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中海 33%的股权主要综合考虑四川中海的健
康、持续稳定的发展以及优化公司产业结构等因素,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以
及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本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中海 33%的股权,既有利于四川中海的长远发展,
亦有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战略布局,且交易价格公允、
合理,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决议;
2、川华信审(2016)224 号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