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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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16-059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规范公司经营,促

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

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相应整

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1 年 4 月 15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劲嘉股份

延期披露年报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1]第 26 号)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劲嘉股份延期

披露年报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1]第 26 号),就公司延期披露 2010

年报发出监管关注,主要内容如下:

2011 年 4 月 13 日,你公司刊登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称因副董事长庄徳

智对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发送的董事会会议召集通知方式、公司 2010 年年

度报告以及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提出质疑,你公司拟重新召开董

事会审议 2010 年年报相关事宜,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将从原定的 2011 年 4 月

13 日延期至 2011 年 4 月 27 日披露。

对以上事项的整改措施:

1、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及内容进行审议并完善。

2、公司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

加强信息披露义务工作,认真和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1 年 10 月 17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深圳劲

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乔鲁予配偶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监管函》(中小

板监管函[2011]第 111 号)

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第 1 页 共 3 页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深圳劲嘉彩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乔鲁予配偶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1]第 111 号),就公司董事长配偶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发出监管关注,主要内

容如下:

2011 年 10 月 12 日,你公司董事长乔鲁予的配偶陈金茹买入公司股票 55,800

股,涉及金额 499,410 元人民币,而公司预约披露 2011 年三季度报告的时间为

2011 年 10 月 27 日。

陈金茹作为公司董事长乔鲁予的配偶,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买卖

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8.16 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乔鲁予未促使其配偶合法合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

对以上事项的整改措施:

1、要求乔鲁予先生及其近亲属加强对资本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

习,谨慎管理自身股票账户,避免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2、公司已将此事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公司上述人员

及其近亲属以此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

行相关承诺,恪尽职守,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三、2012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29 号)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2010 深稽立

通字 01 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决定对公司及相

关人员立案调查。2012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2]29 号),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19 日披露的《深

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美国英美烟草公司合作的提示性公告》存在

虚假陈述,其后亦未及时发布澄清公告或更正公告。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2、对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庄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3、对时任常务副总理沈海洋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对以上事项的整改措施:

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29 号)中所记载的应受处罚的原

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第 2 页 共 3 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均已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

2、公司已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14:00-16:00 在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了公开致歉会。

3、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2015 年 8 月 6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深圳劲嘉

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 371 号)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深圳劲嘉彩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 371 号),就公司停牌

事宜发出监管关注,主要内容如下:

2015 年 6 月 18 日,你公司因筹划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股票停牌,迄今

尚未申请股票复牌,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

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以上事项的整改措施:

1、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就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关注问询内容做出书面答复。

2、在停牌期间,公司已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进一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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