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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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

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等

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180,525,162 股。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9.1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

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侯旭东、李德华、张明义拟以现金认购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述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宜事前告知了我们,并进行了必要的沟

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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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后,获得了我们的认可,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

第七次会议审议。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上述定价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在审议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

股东需回避表决。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

险,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增强

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公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将有利于

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

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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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忠年 职 慧

于秀峰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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