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
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等
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180,525,162 股。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9.1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
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侯旭东、李德华、张明义拟以现金认购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述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宜事前告知了我们,并进行了必要的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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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后,获得了我们的认可,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
第七次会议审议。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上述定价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在审议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
股东需回避表决。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
险,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增强
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公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将有利于
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
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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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忠年 职 慧
于秀峰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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