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
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
长安汽车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
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
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
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
资金利用率。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不超过 200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
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独立意见函签字页)
独立董事:
帅天龙 刘纪鹏 李 想
胡 钰 庞 勇 陈全世
李庆文 谭晓生
2016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