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谨
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数量进行调整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鉴于目前公司 2015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
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股份数量进行了调整,该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审慎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主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任克雷、李罗力、詹伟哉
2016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