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顺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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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结合公司财务与经营情况,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事项进行了了解和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拟为子公司江苏绿伟锂能有限公司(含其全资子公司江苏天鹏电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绿伟”)银行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

亿元。

江苏绿伟锂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

公司对其控制较强,为其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情形。

本次担保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锂电池业务的经营及发

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上述担保相关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 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等相

关规定和本公司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

述担保事项,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进行

了了解和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拟为子公司江苏绿伟锂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额度范围内

可循环使用。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 2016

年 6 月 1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讨论。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满足江苏绿伟生产经营及发

展需要,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属于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实际控制,且经营状况

良好,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同时,公司将根据实际金额及时间,收取不低

于公司平均银行融资成本的资金占用费,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无重大不

良影响。该财务资助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承宝 吕强 梁秉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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