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6-073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周世平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及解除协
议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日公
司与周世平先生签署《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签署《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2016
年 4 月 14 日签署《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合称“《股份认购协议》”)。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布以来,资本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综合
考虑目前的融资环境、融资时机等多方面的因素,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
董事会慎重研究,并与认购对象、中介机构等深入沟通和交流后决定终止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周世平先生解除本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同意公司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公司与周世平先生签
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 以下简称“解除协议”)。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方为周世平先生,故关联董事周世平先生、胡玉芳女士、
唐珺女士回避表决,导致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二、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周世平
鉴于:
1、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002417),股本总额为 27,000 万股。
2、甲、乙双方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签署《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签署
《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签署《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合称
“《股份认购协议》”),就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约定。
3、考虑到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诸多因素,经审慎研究,甲方拟终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上述《股份认购协议》即行解除,且终止效力
溯及既往。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将不再享有《股份认购协议》项下
的各项权利,也不再承担和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3)对于本次交易的终止及《股份认购协议》的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
担法律责任,并确认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4)甲、乙双方为本次交易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5)因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生效。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