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四川迅游网
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 2016 年业务
发展情况,预计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生产经营
所必需事项,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且为以前正常业务之延续;该等交易遵
照相关协议执行,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对上
述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速宝科技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速宝科技的业务发展,且
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经营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风险基本可控,资金使用费按按银
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计算利息,速宝科技其他股东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
了必要的资助、担保及质押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本次财务资助。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依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主要为
核心骨干员工,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
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
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
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6年6月8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78万股,授予价格为30.10元/股。
四、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
效。
2、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3、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我们同意补选赵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在
赵军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聘任为公司独立董事后,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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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 朱玉杰 唐国琼
2016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