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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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预

先已投入的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公司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芜湖中元、盾安传感提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

围之内,且本次提供担保的子公司业务发展前景良好,故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

不会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同意本次对外担保。

三、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设工程,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

定价以评估机构估价报告为依据,公平、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公司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李建军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聘任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同

意聘任李建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陈威如、陈江平、马永义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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