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设工程的事
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过出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设工程,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
回报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
属于关联交易,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定价,公平、公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投资
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威如、陈江平、马永义
201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