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各
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审查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职责的要求。
我们同意聘任肖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杨建琴、李明武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李胜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
证券事务代表。
独立董事: 张承瑞 刘大力 冯正权
201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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