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
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
次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2016 年 5 月 11 日,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鞍
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并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及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5,156,335,63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13 人,代表
的股份数为 444,3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A 股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
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逐项进行
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
决
会议有 会议有 会议有
股份数 股份数 股份数 结
效表决 效表决 效表决
果
权股份 权股份 权股份
2
总数比 总数比 总数比
例 例 例
议案一、审议
《2015 年度董 通
5,152,928,832 99.925% 409,142 0.008% 3,442,000 0.067%
事会 工作报 过
告》。
议案二、审议
《2015 年度监 通
5,152,928,832 99.925% 409,142 0.008% 3,442,000 0.067%
事会 工作报 过
告》。
议案三、审议
通
《2015 年度报 5,152,950,832 99.926% 387,142 0.007% 3,442,000 0.067%
过
告及其摘要》。
议案四、审议
通
《2015 年度财 5,152,928,832 99.925% 409,142 0.008% 3,442,000 0.067%
过
务审计报告》。
议案五、审议
通
《2015 年度利 5,153,148,832 99.930% 409,142 0.008% 3,222,000 0.062%
过
润分配方案》。
议案六、审议
《关于 2015 年 通
5,153,148,832 99.930% 409,142 0.008% 3,222,000 0.062%
度董事及监事 过
酬金的议案》。
议案七、审议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批准聘
任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 通
5,153,148,832 99.930% 409,142 0.008% 3,222,000 0.062%
通合伙)担任公 过
司 2016 年度审
计师并授权董
事会决定其酬
金的议案》。
3
议案八、审议
《关于选举第
七届董事会执 - - - - - - -
行董 事的议
案》。
议案八中子议
案 1:关于选举
姚林先生为公 通
5,075,285,041 98.420% 76,129,191 1.476% 5,365,742 0.104%
司第七届董事 过
会执行董事的
议案。
议案八中子议
案 2:关于选举
王义栋先生为 通
5,146,438,232 99.799% 4,998,000 0.097% 5,343,742 0.104%
公司第七届董 过
事会执行董事
的议案。
议案八中子议
案 3:关于选举
李忠武先生为 通
5,146,416,232 99.799% 4,998,000 0.097% 5,365,742 0.104%
公司第七届董 过
事会执行董事
的议案。
议案八中子议
案 4:关于选举
张景凡先生为 通
5,146,712,632 99.805% 4,998,000 0.097% 5,069,342 0.098%
公司第七届董 过
事会执行董事
的议案。
议案九:审议
《关于选举第
- - - - - - -
七届董事会独
立非执行董事
4
的议案》。
议案九中子议
案 1:关于选举
吴大军先生为
通
公司第七届董 5,151,436,232 99.896% 0 0.000% 5,343,742 0.104%
过
事会独立非执
行董 事的议
案。
议案九中子议
案 2:关于选举
马卫国先生为
通
公司第七届董 5,151,414,232 99.896% 0 0.000% 5,365,742 0.104%
过
事会独立非执
行 董 事 的 议
案。
议案九中子议
案 3:关于选举
罗玉成先生为
通
公司第七届董 5,151,636,532 99.900% 0 0.000% 5,143,442 0.100%
过
事会独立非执
行 董 事 的 议
案。
议案十:审议
《关于选举第
七届监事会股 - - - - - - -
东代表监事的
议案》。
议案十中子议
案 1:关于选举
林大庆先生为 通
5,147,435,577 99.819% 4,000,655 0.077% 5,343,742 0.104%
公司第七届监 过
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的议案。
5
议案十中子议
案 2:关于选举
刘晓晖女士为 通
5,103,842,616 98.973% 47,741,416 0.926% 5,195,942 0.101%
公司第七届监 过
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
于公司在银行
通
间债券市场发 5,153,170,832 99.930% 387,142 0.008% 3,222,000 0.062%
过
行短期融资券
的议案》。
议案十二、审
议《关于修改< 通
5,153,148,832 99.930% 409,142 0.008% 3,222,000 0.062%
公司章程>的议 过
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盖章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唐丽子
韩杰
单位负责人:王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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