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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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

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

次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2016 年 5 月 11 日,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鞍

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并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及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5,156,335,63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13 人,代表

的股份数为 444,3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A 股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

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逐项进行

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

会议有 会议有 会议有

股份数 股份数 股份数 结

效表决 效表决 效表决

权股份 权股份 权股份

2

总数比 总数比 总数比

例 例 例

议案一、审议

《2015 年度董 通

5,152,928,832 99.925% 409,142 0.008% 3,442,000 0.067%

事会 工作报 过

告》。

议案二、审议

《2015 年度监 通

5,152,928,832 99.925% 409,142 0.008% 3,442,000 0.067%

事会 工作报 过

告》。

议案三、审议

《2015 年度报 5,152,950,832 99.926% 387,142 0.007% 3,442,000 0.067%

告及其摘要》。

议案四、审议

《2015 年度财 5,152,928,832 99.925% 409,142 0.008% 3,442,000 0.067%

务审计报告》。

议案五、审议

《2015 年度利 5,153,148,832 99.930% 409,142 0.008% 3,222,000 0.062%

润分配方案》。

议案六、审议

《关于 2015 年 通

5,153,148,832 99.930% 409,142 0.008% 3,222,000 0.062%

度董事及监事 过

酬金的议案》。

议案七、审议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批准聘

任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 通

5,153,148,832 99.930% 409,142 0.008% 3,222,000 0.062%

通合伙)担任公 过

司 2016 年度审

计师并授权董

事会决定其酬

金的议案》。

3

议案八、审议

《关于选举第

七届董事会执 - - - - - - -

行董 事的议

案》。

议案八中子议

案 1:关于选举

姚林先生为公 通

5,075,285,041 98.420% 76,129,191 1.476% 5,365,742 0.104%

司第七届董事 过

会执行董事的

议案。

议案八中子议

案 2:关于选举

王义栋先生为 通

5,146,438,232 99.799% 4,998,000 0.097% 5,343,742 0.104%

公司第七届董 过

事会执行董事

的议案。

议案八中子议

案 3:关于选举

李忠武先生为 通

5,146,416,232 99.799% 4,998,000 0.097% 5,365,742 0.104%

公司第七届董 过

事会执行董事

的议案。

议案八中子议

案 4:关于选举

张景凡先生为 通

5,146,712,632 99.805% 4,998,000 0.097% 5,069,342 0.098%

公司第七届董 过

事会执行董事

的议案。

议案九:审议

《关于选举第

- - - - - - -

七届董事会独

立非执行董事

4

的议案》。

议案九中子议

案 1:关于选举

吴大军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 5,151,436,232 99.896% 0 0.000% 5,343,742 0.104%

事会独立非执

行董 事的议

案。

议案九中子议

案 2:关于选举

马卫国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 5,151,414,232 99.896% 0 0.000% 5,365,742 0.104%

事会独立非执

行 董 事 的 议

案。

议案九中子议

案 3:关于选举

罗玉成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 5,151,636,532 99.900% 0 0.000% 5,143,442 0.100%

事会独立非执

行 董 事 的 议

案。

议案十:审议

《关于选举第

七届监事会股 - - - - - - -

东代表监事的

议案》。

议案十中子议

案 1:关于选举

林大庆先生为 通

5,147,435,577 99.819% 4,000,655 0.077% 5,343,742 0.104%

公司第七届监 过

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的议案。

5

议案十中子议

案 2:关于选举

刘晓晖女士为 通

5,103,842,616 98.973% 47,741,416 0.926% 5,195,942 0.101%

公司第七届监 过

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

于公司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 5,153,170,832 99.930% 387,142 0.008% 3,222,000 0.062%

行短期融资券

的议案》。

议案十二、审

议《关于修改< 通

5,153,148,832 99.930% 409,142 0.008% 3,222,000 0.062%

公司章程>的议 过

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盖章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唐丽子

韩杰

单位负责人:王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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