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酒店:财务资助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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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6-051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概述

1、财务资助对象: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搏基

业)

2、财务资助金额:15551.2 万元【公司与华天集团合计提供 22216 万元按

各自所持浩搏基业的股权的相对比例(7:3)计算,公司承担 15551.2 万元】

3、期限:原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 1 年

4、利息支付: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公司实际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5、款项用途:已用于浩搏基业公司清偿其部分负债,以迅速推动金方大厦

的销售工作和该项目的后期开发。

6、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7、根据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比照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还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纪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2631.58 万元;

注册地点: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 8 号开发区办公楼 501 室-37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31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浩搏基业总资产 129,570.21 万元,

净资产-6,292.45 万元,2015 年度无营业收入,净利润-4,461.89 万元。

股权结构: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3.4%,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持股 18.6%,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德瑞特公司”)持股

30.4%,曹德军持股 7.6%(曹德军为德瑞特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本公司为浩搏

基业第一大股东,与华天集团共同持有浩搏基业 62%的股份,取得浩搏基业的实

际控股权。

三、其他股东义务及风险控制

1、华天集团将按其对应股权与公司所持股权的相对比例提供财务资助,鉴

于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无法等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为维护公司利益,作为本

次财务资助的担保措施,浩搏基业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所合计持有的 38%的

股份已经质押给本公司。

2、公司将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1)浩搏基业公司出现财务困境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

(2)浩搏基业所属金方大厦部分房产未能按计划推进销售,进而影响其在

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

(3)其他影响浩搏基业偿债能力的情形。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意见

目前浩搏基业名下资产金方大厦抵押、冻结、查封已基本完成解除,但房产

预售证尚未办理完成,房产销售暂未启动。财务资助展期有利于尽快推动金方大

厦的销售工作和该项目后期的开发。

目前公司已经取得被资助对象浩搏基业的实际控制权,且公司为其第一大股

东,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实际控制。浩搏基业将把

北京金方商贸大厦的部分资产用于销售以归还本次财务资助和有关负债,公司董

事会认为上述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2、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周志宏、许长龙、陈

2

爱文和赵晓强对本次财务资助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延长为浩搏基业

提供财务资助期限,是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浩搏基业业务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们了解浩搏基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阅读有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士,目

前浩搏基业名下资产金方大厦抵押、冻结、查封已基本完成解除,将尽快推动销

售,回款用于归还本次财务资助和补充项目的运作资金。公司已经实际取得浩搏

基业的控制权,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控制,财务资

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除公司关联方华天集团按其对应股权与公司所持股权的相对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外,其他股东因无法同比例资助,已经将其所持浩搏基业 38%的股权为公司

和华天集团的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质押担保,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因被资助对象涉及华天集团参股,比照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进行,

关联方董事陈纪明先生、吴莉萍女士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供本次财务

资助。

五、保荐机构独立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向浩搏基业提供财务资助,是公司管理层基于北京浩博基业现状作

出的合理决策,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公司已经实际取得浩搏基业的控

制权,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控制,财务资助风险处

于可控制范围之内。未来,若浩搏基业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存在可能

无法足额收回财务资助款项的风险。

2、华天酒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且将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被资助对象签订了财务资助协议,并在财务资助协议到期

前履行程序对财务资助期限进行延长,在财务资助期间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对浩搏基业提供财务

资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公司财务资助均为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无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意见;

4、海通证券《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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