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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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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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锦律非(证)字第 号

致: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

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在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 800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贵宾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1,918,2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0.025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94,378,3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7656%。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11 人 ( 包 括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286,296,6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7915%。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16 年 6 月

3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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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原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吕钢先生、王能能先生、陈美丽女士、王光强先生和京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0,580,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9763%;

反对3,653,5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8711%;弃权144,0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983,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8533%;反对3,653,5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9137%;弃权144,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331%。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与原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吕钢先生、王能能先生、陈美丽女士、王光强先生和京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0,580,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9763%;

反对3,639,4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8562%;弃权158,1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67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983,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8533%;反对3,639,4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8908%;弃权15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559%。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关联股东吕钢先生、王能能先生、陈美丽女士、王光强先生和京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0,539,4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9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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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3,694,9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9150%;弃权144,0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941,9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7863%;反对3,694,9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9807%;弃权144,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33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442,1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6537%;

反对3,710,5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960%;弃权144,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02%。

5、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吕钢先生、王能能先生、陈美丽女士、王光强先生和京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90,488,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788%;

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510%;弃权726,9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891,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7044%;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191%;弃权726,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766%。

5.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90,488,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788%;

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510%;弃权726,9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891,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7044%;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191%;弃权726,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76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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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90,488,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788%;

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510%;弃权726,9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891,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7044%;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191%;弃权726,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766%。

5.4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90,488,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788%;

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510%;弃权726,9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891,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7044%;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191%;弃权726,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766%。

5.5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表决结果:同意90,488,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788%;

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510%;弃权726,9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891,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7044%;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191%;弃权726,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766%。

5.6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90,488,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788%;

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510%;弃权726,9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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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891,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7044%;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191%;弃权726,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766%。

5.7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90,488,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788%;

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510%;弃权726,9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891,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7044%;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191%;弃权726,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766%。

5.8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90,488,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788%;

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510%;弃权726,9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891,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7044%;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191%;弃权726,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766%。

5.9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90,488,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788%;

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510%;弃权726,9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891,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7044%;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191%;弃权726,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766%。

5.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表决结果:同意90,488,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78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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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510%;弃权726,9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891,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7044%;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191%;弃权726,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766%。

5.1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90,488,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8788%;

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3510%;弃权726,9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891,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7044%;反对3,162,6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1191%;弃权726,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766%。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吕钢先生、王能能先生、陈美丽女士、王光强先生和京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0,567,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9625%;

反对3,796,4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0225%;弃权14,100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4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970,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8322%;反对3,796,4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1450%;弃权14,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28%。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吕钢先生、王能能先生、陈美丽女士、王光强先生和京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0,523,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9159%;

反对3,696,4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9166%;弃权158,100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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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67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926,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7610%;反对3,696,4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9831%;弃权15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55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

关联股东吕钢先生、王能能先生、陈美丽女士、王光强先生和京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0,523,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9159%;

反对3,696,4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9166%;弃权158,1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67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926,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7610%;反对3,696,4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9831%;弃权15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559%。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42,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6537%;

反对 3,696,40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911%;弃权 158,1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5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42,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6537%;

反对 3,696,40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911%;弃权 158,1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5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

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42,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6537%;

反对 3,696,40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911%;弃权 158,100 股,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52%。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人共同发起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吕钢先生、王能能先生、陈美丽女士、王光强先生和京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0,523,86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9159%;

反对3,696,4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9166%;弃权158,1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67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926,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7610%;反对3,696,4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9831%;弃权15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559%。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442,1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6537%;

反对3,696,4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911%;弃权158,1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926,37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3.7610%;反对3,696,4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9831%;弃权15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55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审议

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李良琛

2016 年 6 月 8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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