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能控股: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6-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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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二〇一六年六月

1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 4

第二条 标的资产定价及交易价格 ..................................................................... 5

第三条 标的资产交割 ....................................................................................... 6

第四条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 6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 7

第六条 税费承担 .............................................................................................. 7

第七条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 8

第八条 协议生效前的特别约定....................................................................... 10

第九条 不可抗力 ............................................................................................ 10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补救 ................................................................................. 11

第十一条 保密................................................................................................ 11

第十二条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 12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条件 ................................................................................. 12

第十四条 附则................................................................................................ 13

2

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本协议于2016年6月 日在郑州签订:

甲方: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号B座8-12层

法定代表人:郑晓彬

乙方: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农业路东 41 号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连昌

鉴于:

1、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01896。甲方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2、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华能沁北”)

是于 2001 年 12 月 26 日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 419001000024474,住所为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000 万元。

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为标的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标的公司 35%股

权。甲方拟以向乙方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所持标的公司 12%股权。标的公司

的其他股东已出具放弃对乙方所持标的公司上述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4、本次交易原方案拟定为:甲方以向乙方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乙方所持鹤壁

同力 97.15%股权及鹤壁丰鹤 50%股权,以向乙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其持有的华能沁北 35%股权。根据原交易方案就甲方拟向乙方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华能沁北 35%股权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已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签订

《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5、2016 年 6 月,甲乙双方就本次交易事项重新进行协商,并对本次交易方

3

案作出重大调整,将原方案中“甲方拟以向乙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乙

方所持华能沁北 35%股权”调整为“甲方拟以向乙方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

的华能沁北 12%股权。”

6、由于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对甲方拟购买乙方所持华能沁北的股权比例及对

价支付方式均作出了变更,双方已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已失去履行基础,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该协议。

据此,协议双方就甲方向乙方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事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合同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词语在本协议内具有下列含义:

甲方、上市公司、公司、

指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豫能控股

乙方、投资集团 指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华能沁北 指 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资产 指 投资集团持有的华能沁北 12%股权

鹤壁丰鹤 指 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鹤壁同力 指 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豫能控股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

式购买投资集团持有的鹤壁同力 97.15%股权、鹤壁

丰鹤 50.00%股权和华能沁北 12.00%股权,其中,

鹤壁同力 97.15%股权、鹤壁丰鹤 50.00%股权的交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指 易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华能沁北 12.00%股

权的交易对价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同时向不超

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本

次交易税费和中介机构费用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

的现金对价。

评估基准日 指 2015 年 9 月 30 日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本协议正本上签字并

协议签署日 指

加盖公司印章之日

4

协议生效日 指 本协议约定之生效条件全部成就之日

交割日 指 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之工商变更登记日

过渡期 指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经河南省国资委备案同意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评估报告 指 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

基准日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

任何及一切应缴纳的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收

税费 指 取或摊派的任何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

契税或其他适用税种,或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它具有

法律 指 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

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省国资委 指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日 指 日历日

中国境内的银行开展对公业务的任何一日,但不包

工作日 指

括法定的节假日

2、“条”、“款”或“附件”即为本协议之“条”、“款”或“附件”。

3、本协议条文及附件的标题只是为方便阅读而设置,在任何情况下,不得

作出影响协议文义的解释。

第二条 标的资产定价及交易价格

1、本次交易中甲方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乙方持有的华能沁北 12%股权。

2、标的资产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河南

省国资委备案同意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3、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中企

评报字(2016)3030-03 号《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涉及的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华能沁北股东全部权益评

5

估价值为 5,470,530,355.52 元,标的资产对应的评估值为 656,463,642.66 元。

该评估结果已经河南省国资委备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编号为

2016—10 号。

4、根据河南省国资委备案的上述评估结果,双方确定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

华能沁北 12%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656,463,642.66 元。

第三条 标的资产交割

1、双方商定,本次交易的达成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完成为前提,募集配套

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交易的履行及实施。

2、双方商定,标的资产的交割应在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事宜核准文件的

有效期内依法办理完毕。自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正式书面批复为准)

之日起60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交割,将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标的

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之工商变更登记日为标的资产交割日。标的资产交割后,甲

方即成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作为标的资产所有者的一切权利和

义务。

3、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由乙方督促标的公司负责办理,甲方和乙方应就前

述手续办理事宜提供必要协助。

4、若乙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标的资产过户手续的,则应当按

本协议第十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1、双方同意,豫能控股本次购买投资集团持有的华能沁北 12%股权的交易

对价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

2、双方商定:如果配套融资按照计划完成,在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 30

日内,甲方将现金对价一次性全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果出现配套融资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配套融资未能按计划完成

或募集资金不足的情形,则甲方将通过自筹方式支付现金对价不足部分。如自筹

资金不足,对于本次交易中未付现金对价部分,甲方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

率向乙方支付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为止。

6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1、双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标的资

产因生产经营产生的经营收益由甲方享有,发生的经营亏损由乙方以现金方式补

足。

2、双方同意,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由甲方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交割日当月月末为交割审计基准日,对自评估基准日至交

割审计基准日期间标的资产的经营损益情况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进行交割审计,并

出具交割审计报告;交割审计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根据上述交割审计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如标的

资产产生盈利,则盈利归甲方享有;如标的资产发生亏损,则在上述交割审计报

告出具之日起60日内,乙方根据交割审计结果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足。

4、过渡期内,乙方应对标的公司尽诚信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资产

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确保标的资产不存在司法冻结、为

乙方及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合理、谨慎地运营、

管理标的公司;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亦不从事任

何导致标的公司的无形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保证

不作出有损于甲方及标的公司的行为,应督促标的公司依法诚信经营,并确保维

持标的公司正常的业务运营和经营管理,保证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会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

5、过渡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标的资产进行再次出售、抵

押、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包括优先购买权等),

亦不得就标的资产的转让、抵押、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

方权利等事宜与其它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接触、签订备忘录、合同书、谅解备

忘录,或与标的资产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资产转让条款的合同或

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税费承担

1、本次交易发生的各项税费由本协议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

7

2、不论何种原因,一方代他方缴纳了依法或依本协议约定应当由他方缴纳

的因本协议项下之交易引致的税费时,他方接到支付通知后,应当及时向代缴方

支付代缴款项。

第七条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作出下列承诺和保证,并确认依据这些承诺和保证而签署本协议: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

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经双方

签署且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即构成对甲方有效的、有法律约束

力的、并可执行的义务。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亦不会违反甲方与任何其他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

文件,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

定、仲裁裁决、命令。

(3)甲方对尚未获得的对本协议的履行必不可少的授权、许可及批准,将

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予以取得。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

止执行的情形。

(4)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保证尽快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本次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方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事

宜及其他事项等议案分别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5)甲方负责办理或提交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审批、核准的

相关手续及文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

(6)甲方承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义

务和职责。

2、乙方作出下列承诺和保证,并确认依据这些承诺和保证而签署本协议:

8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签署本协议且能够

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且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

即构成对乙方有效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执行的义务。

(2)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亦不会违反乙方与任何其他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

文件,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

定、仲裁裁决、命令。

(3)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期间,没有任何影响甲方本次购买

资产的事实和情形发生。

(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

实、完整、准确和合法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甲方披露的、

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

(5)乙方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拥有者,并有权将该等资产出售给甲方;同时,

保证标的资产不存在司法冻结,且乙方未在标的资产上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限

制性权利导致乙方无法将标的资产转让给甲方,以及未签署和/或作出任何导致

或可能导致在资产交割日后甲方对标的资产使用、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该标的资产和/或权益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任何协议、合同、安排或承诺。

(6)标的公司系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有关法

律规定及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况外,其经营活动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工商、税收、土地、环保、质监、安全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

规情形;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况外,其已取得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全部业务许可、

批准或资质证书。

(7)标的公司各项财产权属清晰,资产均为合法取得,标的公司对其资产

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处分权;不存在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任何影

响标的公司或在交割日后可能对甲方造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争议、重大诉讼、仲裁、

行政处罚或索赔事项。

(8)乙方保证将积极配合甲方向中国证监会办理申报手续,履行法定的信

息披露义务,并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依约办理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各项手

9

续。

(9)乙方承诺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和职责。

第八条 协议生效前的特别约定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要求解除、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对协议实质

性条款的修改或补充需提交甲方股东大会审议。

2、在本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均应

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的,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3、双方同意,如甲方、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本协

议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应互相协商是否终止、中止、延期履行、修改、补充本协

议。该等安排不影响责任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如因自然灾害、战争或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

署后发生调整等本协议双方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

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遇有上述不可抗

力事件一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

的理由的有效证明。

2、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

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其他方不得追究

其违约责任。本协议双方各自承担因不可抗力影响受到的损失。

10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补救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

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

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或作

出补救措施,并给予违约方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

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则守约方有权要

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标的资产本次交易价格的5%作为

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

对守约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标的资产本次的交易价格为限。

3、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的,按违约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上

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费、税费及所有守约方为签订、履行本协议而支出

的全部费用。

4、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应按照标

的资产本次交易价格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于赔偿给守

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标的资产本次交易价格

为限。

第十一条 保密

1、除非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

披露、使用,或允许其董事、职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披露或使用以下保

密信息:本协议的存在、以及与本协议和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有关的任何信

息;任何一方基于本协议项下交易所获取的其他方经营相关的保密信息。

2、本协议双方的保密义务在下列情形下除外:任何保密信息可以披露给任

何一方的因参与本协议项下交易而需要知道此等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代表、代

理、顾问或律师等,进行该等披露的前提是,前述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

和律师等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已

由第三方披露而进入公共领域,则任何一方不再对此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按法律、法规和/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已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11

3、本协议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违反将构成该方

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守约方有权启动法律程序要求

停止此类侵害或采取其他救济,以防止进一步的侵害。

4、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二条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没有

明确规定的,可以证券市场的惯例为依据。

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

商方式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

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条件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成

立。

2、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次重组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乙方按照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完成了本次交易的内部审议和批

准手续;

(3)本次重组经河南省国资委批准,且标的资产评估结果经河南省国资委

备案;

(4)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3、如本次重组实施前,本次重组适用的法律予以修订并提出其他强制性审

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调整本次重

组实施的先决条件。

4、如因本条项下之任一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

12

常履行的,协议任何一方不追究协议他方的赔偿责任。

5、如配套融资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配套融资未能按计划完成或募

集资金不足,本协议仍然有效,届时就未付现金对价部分,上市公司将通过自筹

等方式解决剩余部分现金对价支付问题。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协议一方未

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协议一方部分行

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2、除非本协议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在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

意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部分被法院、仲裁机构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

管辖权的机构认定为无效或失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协议双方应根据本协议

的总的原则履行本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条款由最能反映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时

的意图的有效条款或本协议双方届时就无效或失效条款所述的相关内容另行签

署的补充协议所替代。

4、甲乙双方商定,本协议签署成立后,双方于2016年2月29日签署的《附

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自行终止,不再履行,因该协议

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互不追究。关于本次重组交易标的资产之一华能沁北

12%股权交易的约定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5、本协议一式拾份,双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

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13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附

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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