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
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
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最高权
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本规则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
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条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
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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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 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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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九条 公司如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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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
权利。
第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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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准备。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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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九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方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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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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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专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
明转增原因。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
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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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筹备人员应当在大会召开前确认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其他参与者的身份及出席资格,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参与者应出示相关证件
以配合确认工作,并在出席会议的签名册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
第三十四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第三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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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制作。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准时入场;中途入场者,
应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准时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迟召
开时间。
(一)出席人员身份未核对完毕的;
(二)出现其他需要延迟的重大事由时。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议召开后,会议主持人应首先宣布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的人数及其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发言
(一)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天向大会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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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登记。
(二)登记发言者以先登记者先发言为原则;股东开会前要求发言的,应先
向大会筹备组报名,须经主持人同意;股东临时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
人同意并在登记者发言之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
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四)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
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三条 股东的质询
(一)股东可就议程所列议题提出质询。
(二)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
(三)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
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4、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四条 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
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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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章 审议与表决
第四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
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股东大会对方案采取一事一议合并表决的表决规则,即单项审议议案,所有
议案审议完毕后,合并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是由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不得采取
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用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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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
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
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
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
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
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第四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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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四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及其以上时,董事、
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五条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
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
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五十六条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
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
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
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表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
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表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名称;
(二)候选董事、监事姓名;
(三)股东姓名;
(四)代理人姓名;
(五)所持股份数;
(六)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七)投票时间。
第五十八条 选举董事、监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对全体候选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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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进行一次投票,即股东选举董事、监事时,对全部的候选董事、监事一次进行
投票。
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
平均数。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六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
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
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
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六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
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
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六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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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六十四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十条所列
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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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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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章 会议记录及公告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七十六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还可以进行公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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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其实、准确和完整,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
议报证券交易所审查、备案,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按监管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告。公告中应注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
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八十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
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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