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
制度的相关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进行
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杭州树熊网络有限公司增资并收购其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塔投资”或“并购基金”)有限合伙人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虎军先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
与德塔投资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公司与德塔投资共同对杭州树熊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增资并收购其部分股权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公司与德塔投资共同投资标的公司,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
于增强公司在数字传播业务领域的竞争力。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转让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激励普通合伙人项目投资积极性并提高并购基金决策效率,
鉴于公司尚未缴纳拟转让份额对应的出资,公司无偿转让该部分合伙份额同时免除公司对该部分
份额的出资义务,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本次交易。
三、关于转让西藏斯为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激励普通合伙人项目投资积极性并提高并购基金决策效率,
鉴于公司尚未缴纳拟转让份额对应的出资,公司无偿转让该部分合伙份额同时免除公司对该部分
份额的出资义务,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本次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唐应元 邓鸿 李小芬 王成义
2016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