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08 21: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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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部分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就

该部分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杭州树熊网络有限公司增资并收购其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塔投资”或“并购基金”)有限合

伙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虎军先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公司与德塔投资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公司与德塔投资共同对杭州树熊网络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增资并收购其部分股权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公司与德塔投资共同投资标的公司,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各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

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转让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激励普通合伙人项目投资积极性并提高并购基金决策效

率,鉴于公司尚未缴纳拟转让份额对应的出资,公司无偿转让该部分合伙份额同时免除公司

对该部分份额的出资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转让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合伙

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需履行回避义务。

三、关于转让西藏斯为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激励普通合伙人项目投资积极性并提高并购基金决策效

率,鉴于公司尚未缴纳拟转让份额对应的出资,公司无偿转让该部分合伙份额同时免除公司

对该部分份额的出资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转让西藏斯为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合伙

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拟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唐应元 邓鸿 李小芬 王成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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