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地产: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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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3 证券简称:卧龙地产 公告编号:2016-022

债券代码:122327 债券简称:13 卧龙债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

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0.0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均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4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6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 725,147,4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36,257,373.00 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

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

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

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5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浙江卧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鸡

西市轻化建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5-82176751

七、备查文件目录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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