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8 证券简称:大西洋 公告编号:临 2016-31 号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授信
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中
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以下简
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中国银
行四川省分行或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3,350,288.54 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
余额为人民币 0 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人民币 667,350,288.54(含本次担保)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25.20 %,占净资产的 36.47%(除本次担保外,其余均系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1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或“大西洋”)分别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2015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约定,若公司收购深圳市唯
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特偶”)51%的股份事项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之前仍未实施完毕且未出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本
次交易的情况下,为不影响唯特偶的融资能力,在依靠其自身确实无
法实施债权融资或无法足额实施债权融资的情形下,且唯特偶未出现
重大不利影响情形的前提下,公司将为唯特偶提供担保等方式促成其
实现债权融资,但最高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4,500 万元,并可要求
唯特偶股东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7 月 18
日、2015 年 12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大西洋焊接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签
署<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的公告》、《四川大西洋
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为促成唯特偶实现债权融资,2016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9 名,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
拟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并形成如下决议:
1、同意公司接受唯特偶的授权委托向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提交《开
立保函申请书》(以下简称“保函申请书”),申请委托由中国银行自
贡分行或由其关联银行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开具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43,350,288.54 元的《保函》(其中,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龙岗支行开具金额为人民币 18,350,288.54 元,向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具金额为人民币 25,000,000.00 元), 以促成唯
特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和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实现债权融资。
2、同意公司与唯特偶签订《转让协议》,受让唯特偶在上述《保
函》项下的义务,如《保函》项下发生索赔,由公司对中国银行自贡
分行或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直接承担该《保函》项下的相关责任。
3、为保障公司利益,同意唯特偶全体股东廖高兵、陈运华、吴
晶、深圳利乐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乐缘”)以其各自
持有的已质押给公司的股份对上述公司依据《开立保函申请书》、《转
让协议》对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或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反担保责
任提供反担保股份质押担保;同意唯特偶股东廖高兵、陈运华对公司
依据《开立保函申请书》、《转让协议》对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或中国银
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反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故公司本次为唯
特偶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唯特偶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65506L
设立日期:1998 年 1 月 19 日
注册资本:4,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廖高兵
公司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水田一路 18 号唯特
偶工业园
经营范围:电子器件表面处理剂及其新材料的技术开发;电子器
件表面处理剂的生产;电子产品、五金、日用化工产品的购销(以上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其他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普通货运(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
至 2019 年 5 月 19 日止)。
截至目前,唯特偶的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股份性质
1 廖高兵 2,660.00 66.50 自然人股
2 陈运华 100.00 2.50 自然人股
3 吴晶 40.00 1.00 自然人股
4 利乐缘 1,200.00 30.00 法人股
4
合 计 4,000.00 100.00(注) -
注:根据廖高兵、陈运华、吴晶、利乐缘与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的《四
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
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质押合同”)的约定,唯特偶全体股东已将各自持
有的唯特偶全部股份质押给公司,并已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详情请见公司
于2015年11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唯特偶股权
质押设立登记及备案的公告》)。
唯特偶信用等级:A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唯特偶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总资产为33,400.34万元,负债总额为
19,962.40万元(其中贷款总额为4,00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负债总额
为4,000万元),净资产为13,437.9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9.77%;截
止2016年4月30日,唯特偶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4,527.00万元,负债
总额为20,876.43万元(其中贷款总额为3,50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负
债总额为3,500万元),净资产为13,650.5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0.46%。
经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就唯特偶
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截至2015年12月31日,唯特偶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36,500万元。
(二)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及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基本情况
1、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008291201T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5
营业场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南大街10号
负责人:林东育
成立日期:1993年8月17日
营业期限:1993年8月1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的批准文件所列的
为准。
2、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注册号:510000000026597(1-1)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35号
负责人:郑国雨
成立日期:1987年3月13日
营业期限:1987年3月1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外币存款、贷款业务;对外贸易和非贸易结算、汇兑
业务;与外汇外贸业务有关的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外汇买
卖业务;本外币个人储蓄业务;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业务;外汇
担保和见证业务;征信调查和咨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
理局批准经营的其他金融业务。
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及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均属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截止2015年12月31日,
6
中国银行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4.79万亿,负债总额为13.57万亿,净资
产为1.21万亿,资产负债率为91.75%;截止2016年3月31日,中国银
行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4.90万亿,负债总额为13.65万亿,净资产为
1.25万亿,资产负债率为91.61%。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及中国银行
四川省分行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目前唯特偶各方面运作正常,处于平稳发展的上升
阶段,为保证唯特偶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通过采取上述方式促
成其实现债权融资,有利于唯特偶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
利益。加之唯特偶经营稳健,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
偿还到期债务,且公司本次向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或中国银行四川省分
行提供反担保由唯特偶全体股东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股份质押担保及
唯特偶股东廖高兵、陈运华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
司提供反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唯特
偶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且本次反担保
由唯特偶全体股东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股份质押担保及唯特偶股东廖
高兵、陈运华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风险是可控的。
同时,公司本次提供反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提供反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7
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提交《开立保
函申请书》,申请委托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或由其关联
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开具金额合计人民币
43,350,288.54 元的《保函》(其中,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龙岗支行开具金额为人民币 18,350,288.54 元,向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具金额为人民币 25,000,000.00 元),以促成唯
特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和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实现债权融资;并同意公司与唯特偶签订《转让协议》,
受让唯特偶在上述《保函》项下的义务,如《保函》项下发生索赔,
由公司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分行直接承担该《保函》项下的相关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667,350,288.54元(含本次担保,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为624,000,000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六、上网公告附件
1、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
特此公告。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13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