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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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在公司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

已全面了解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议案的全部内容,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开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

有关规定,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

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第1页 共3页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计

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下无正文)

第2页 共3页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玉辉 张英瑶

王世卿 毕会静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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