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关
于拟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
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及相关资料
进行了认真审核,在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
反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深圳市唯
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特偶”)银行授信提供反担
保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且本次反担保由唯特偶全体股东向
公司提供反担保股份质押担保及唯特偶股东廖高兵、陈运华向公司提
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风险是可控的。同时,公司本次提供
反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提供反担
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提交《开立保函
申请书》,申请委托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或由其关联银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开具金额合计人民币
43,350,288.54 元的《保函》(其中,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龙岗支行开具金额为人民币 18,350,288.54 元,向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具金额为人民币 25,000,000.00 元),以促成唯
特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和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实现债权融资。同意公司与唯特偶签订《转让协议》,
受让唯特偶在上述《保函》项下的义务,如《保函》项下发生索赔,
由公司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分行直接承担该《保函》项下的相关责任。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
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
用,提高公司整体效益。同时,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
金使用,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
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