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 于
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慎的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用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
以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有利
于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
3、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在与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后续
建设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2,009,113,546.51 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2,009,113,546.51 元置换
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签名:
王维安 谭道义 唐国华
2016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