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市浩云安
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认真、负责
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鉴于公司募投项目中的“银行大型平台流媒体综合安防系统解决方案技
术改造项目”、“银行自助设备智能安防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技
术改造项目”三个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
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通资
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及促进公司后续业务的经营和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公
司决策的相关程序,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拟以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市良路的 18 套房屋(建筑面积
合计 1,698.20 平方米)作为抵押,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番禺支行申请人民
币 4,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需要,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上述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朝曦 秦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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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