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深交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
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
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
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3、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翟晓枫先生的履历,我们认为翟晓枫先生的任职资格
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
况。
4、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安制药向广东卫伦提供财务资助,系为满足广东卫伦
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发生的,广东卫伦其他主要股东已按照持股比例为其提供财
务资助,借款条件不损害公司、大安制药的利益,符合公司、大安制药及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公
司关联董事卢信群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6、我们同意将选举翟晓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以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宜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丁家华 周 展 康熙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