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珠海
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达鑫”或“公司”)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恒基达鑫购买理财产品额度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
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况
1、投资目的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含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增加公
司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含子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6 亿元的自筹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债券投资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
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且不涉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一节:风险投资》规定
的风险投资。
4、投资额度使用期限
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5、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含子公司)自筹资金。
6、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相关决策权并具体实施
相关事宜。
7、受托方
选择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发行有担保债券的公
司等为受托方。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公司(含子公司)所选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
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含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
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证券
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不得购买无担保债券或以此为标的的理财产品。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
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
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资金使用及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或
不定期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操作、资金使用及盈亏等情况,同时对账务处理情
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4)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理财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5)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理财情况进行监督。
(6)公司将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理财产品投
资及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含子公司)运用自筹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含子公司)
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含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
转需要,不影响公司(含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
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审批程序
(一)本事项已经公司 2016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发
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含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含子公司)在保
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下,使用不超过 3.6 亿元的自筹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含子公司)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6 亿元的自筹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实施相关事宜,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理财产
品额度的议案》,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6 亿元的自筹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
品,所投资品种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
章第一节:风险投资》中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在保证
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此举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收益。
我们同意公司(含子公司)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6 亿元的自筹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实施相关事宜,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一年内有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6 亿元的自筹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
所投资品种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
一节:风险投资》中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在保证日常
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此举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
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含子公司)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6 亿元的自
筹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实施相关事宜,自获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
有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章启龙
朱则亮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