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7 证券简称:四川成渝 公告编号:临 2016-025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8 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8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扣税后每股现
金股息为人民币 0.072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三)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6 日(星期四)
●现金股息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6 日(星期四)
●H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5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本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
议通过。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及本公司网站
http://www.cygs.com。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 2015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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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本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 3,058,0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
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息约人民币 24,464.48
万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
际税负为 10%。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股息时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人民币 0.0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
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本公
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
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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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股息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本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人民币 0.072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的现
金股息,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
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08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三)
2、除息日: 2016 年 6 月 16 日(星期四)
3、现金股息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6 日(星期四)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的现
金股息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两家股东以外的 A 股股东现金股息,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股息暂由中登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H 股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有关 H 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
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hkex.com.hk 及本公司网站
http://www.cygs.com 发布的日期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的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本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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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252 号(邮政编码:610041)
咨询电话:028-85527510
咨询传真:028-85530753
特此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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