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 2016-038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7日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修
改<公司章程>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请公司对照《公司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以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第9条、第13条、第14条、第23条等有关规定,逐项核实、评估并
具体说明下列修改内容是否违反上述规定:(1)“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2)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3)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到公司的恶意收购
事项及修改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时, 应获得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4)董事会
换届或改选董事会时, 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包含3%)10%
以下(不包含10%)的股东只能通过以其名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方式提名一
名董事候选人, 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包含10%)的股东
只能通过以其名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方式提名不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
一的董事候选人。
二、请公司聘请律师对上述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是否违反上述《公司法》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逐项发表相应的法律意见,并说明具
体理由和依据。
请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之前,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书面回复我部。
公司将及时对《问询函》所述相关事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并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