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超募资金 (含利息)1774.23万元(受审
批日至实施日利息收入影响,具体补充金额由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
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12.92%。
公司本次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超募资金(含利息)1774.23万元(受
审批日至实施日利息收入影响,具体补充金额由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
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系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
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事宜。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石慧斌 王 慧 刘俊彦
2016 年 06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