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26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
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 2:30 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6 日至 2016 年 6 月 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6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5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413,930,6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587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9,264,0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566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4,666,58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02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66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3,601,5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51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现场和
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82,853,240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85%;166,44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8%;
284,60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 82,853,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9332%;
反对 166,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5%;弃权 284,60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5%;回避表决 30,297,2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26.6697%。
关联股东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日贵、单秋娟、孙勇、杨宝坤、李中尉、
吴明凤、张国华、于从海、王聚章、李言芹、傅培林、张树明、綦宗忠、吕尧梅总计
330,626,374 股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13,451,713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3%;465,15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4%;
13,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3,122,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84%;反对 465,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95%;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三)《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13,476,813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4%;155,4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298,40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3,147,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05%;反对 155,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8%;弃权 298,40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98,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27%。
(四)《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13,476,813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4%;155,4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298,40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3,147,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05%;反对 155,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8%;弃权 298,40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98,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27%。
(五)《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13,487,813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0%;144,4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
298,40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3,158,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02%;反对 144,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72%;弃权 298,40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98,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何光红律师、王俐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
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