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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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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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6]第0264号
致: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黄伟民律师、赵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华纺股
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公司向本所
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
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相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材料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19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公司董
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内容,公司
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7日下午14点30分在公司本部会议
室(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819号)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力民先生主
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6月7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7日
9:15- 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一
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显示,出席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16年6月1日公司股权登记日下午15时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份
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111,809,9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4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111,791,684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26.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
18,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3%。
经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并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审议并表决了《大会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就《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
统计数。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现场表
决情况,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本
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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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87,651,44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8.39%;18,3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24,140,243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1.59%。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
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