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关
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及核查,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计划注册
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0(含)亿元,每期发行期限不超过270天(含270天),公
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
行借款。
该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拓
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融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注
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吕良彪、章卫东、吕廷杰、陈思平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