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鲁亿通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鲁亿通智
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议案》,对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
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除激励对象曲成立、王尧波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相符。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