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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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6-033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年报问询函[2016]第 283 号,根据交易所的要求,现将相关问题的

回复披露如下:

1、根据你公司年报显示,你公司将长期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其

他应付款、预收账款转入营业外收入,合计增加报告期损益 1569 万

元。我部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就上述债务转入你公司 2015 年度损益会

计处理的合规性向你公司发出《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124 号》

(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并于 5 月 17 日收到你公司回复。

你公司回复中称根据《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

“《重整计划》”)中的裁定,公司从债权人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

告之日起满两个月即 2013 年 1 月 23 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截至

2015 年 1 月 23 日,所附清单中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将上述无

法支付的债务计入 2015 年度损益。请你公司详细补充说明以下问题:

(1)2012 年 11 月 23 日重整计划实施完成,2012 年你公司年报

显示债务重组损益为 1,206,952,926.90 元,请详细说明上述债务重

组利得的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的规定。此外,请你公司详细列示破产重整完成后你公司报表中负债

类科目的明细、上述债务在破产重整前后的账面金额、是否根据《重

组计划》及时确认了债务重组利得。请年报审计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2012 年公司年报显示债务重组损益为 1,206,952,926.90 元,公

司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计算过程是按破产重整计划中债权确认金额减

去应偿还的金额予以确认(见附表一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整

收益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要求。

破产重整完成报表中负债类科目的明细及在破产重整前后的账

面金额见附表二 2012 年 12 月 31 日负债类明细表(包括应付账款、预

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根据《重组计划》,公司已及时确认了债务

重组利得。

(2)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

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

1

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

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请你公司说明重整计划提存的财产满

两个月后仍未受领的分配额是否进行了后续分配、逾期未受领分配额

的债务明细、逾期未受领分配额的债务是否还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公司对上述逾期未受领分配额的债务是否还具有偿付义务、逾期未受

领分配额的债务达到计入营业外收入条件的具体时间。请年报审计机

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公司根据重整计划提存的财产满两个月后仍未受领的分配额没

有后续分配。逾期未受领分配额的债务明细见附表三。

根据锦州市中级人民作出的(2012)锦民一破字第 00015-3 号民

事裁定书即“批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第一项裁

定内容,同时结合《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第八条第(二)

项,“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向金城股份领受偿债资金的,

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款项由金城股份提存至管理人银行帐

户。债权人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

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之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日起二个月内,

已申报债权并确认债权而未受领债权人仍享有两个月的受领期。

上述受领期的起算日虽与《破产法》第 118 条所述的“最后分配

公告日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在字面上有所差异,但根据 201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的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锦民一破字第

00015-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故,重整计划分配公告所确定的最后执行期限的截

止日从 2013 年 1 月 15 日调整为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因《破产法》对于“最后分配公告之日”中的“最后分配”未作

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但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在重整计

划的整个实施过程分析,受领期的起算日应以锦州市中院裁定通过的

“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日起算较为合理,统一了已申报债权并确认

但未受领分配额的债权人的受领期起算日,也统一了未被确认的已申

报债权人又或未申报债权人的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日。

对于受领期满二个月后未领取分配额的债权人,根据《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

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

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

其他债权人。

因此,债权人在受领期届满后不领取提存财产,丧失的只是以受

领分配债权人的身份受领该提存财产的权利,但是当提存财产变为可

供再次分配的财产时,未受领提存财产的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人仍然

2

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

在受领期届满,即 2013 年 1 月 24 日,债权人仍有权就已变为可

供再次分配的财产与其他破产债权人拥有同等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

但应当在诉讼时效内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

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由于该部分债权人未受领的

原因是债权人不认可法院裁定的清偿比例,且其一直就受偿事宜与公

司进行沟通,因此公司没有确认营业外收入,上述逾期未受领分配额

的债务还具有偿付义务。此部分债务过诉讼转为营业外收入的时间需

要考虑债权人后续与公司沟通的具体情况来确认。

(3)根据你公司提供的 2015 年末母公司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预收账款清单显示,你公司账面仍存在 2012 年 5 月以前发生且未转

入营业外收入的债务。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上述债务是否符合转入营业

外收入的条件、你公司未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合理性。请年报审计

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对于上述没有确认营业外收入的债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已申

报债权并被破产管理人确认但未受领分配额的债权人,主要是由于上

述债权人不认可法院裁定的清偿比例,且其一直就受偿事宜与公司进

行沟通;二是未进行债权申报,但在债权申报期结束后与公司取得联

系,并要求公司偿付,但不认可法院裁定的清偿比例。

2、根据你公司年报显示,你公司账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有恒

鑫矿业股权 3536 万元,恒鑫矿业 2015 年全年停产,无法正常生产经

营,我部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就上述资产未计提任何减值准备的合规

性向你公司发出《年报问询函》,并于 5 月 17 日收到你公司回复。

你公司回复中称根据恒鑫矿业提供的《关于公司恢复生产的计划》,

你公司认为其恢复生产的可能性较高,无需计提减值。请你公司详细

补充说明以下问题:

(1)结合恒鑫矿业目前的经营情况、2016 年截至目前的损益情

况详细说明恒鑫矿业提供的《关于公司恢复生产的计划》是否具有可

行性。

答复:

一、根据恒鑫矿业提供的《关于公司恢复生产的计划》的计划安

排:

1、完善葫芦应铅锌多金属矿的开采准备工作,包括各项许可证

照的办理;

2、进行葫芦应铅锌多金属矿开始试生产;

3

3、陆续完成葫芦应铅锌多金属矿正式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开

始正式投产采掘;

4、针对黄金坑矿区铜钼矿矿区开展激电中梯、激电测深等物探

工作;

5、针对黄金坑矿区铜钼矿矿区的物探结果进行重点钻探工作;

6、针对对重点钻探的结果进行分析,制定下一步平向掘进开采

方向,并适时进行掘进勘探工作;

7、根据金价走势及前期准备工作,恢复金龙金矿生产工作。

二、截止目前,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如下:

1、葫芦应铅锌多金属矿的开采准备工作已经开展,目前正在进

行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2、恒鑫矿业公司已委托有资质的地矿资源勘查公司进行相关勘

查工作。

3、金龙金矿的各项设备检修及巷道排水工作在不间断地开展,

为恢复生产进行准备。

三、鉴于上述工作的进展情况,恒鑫矿业恢复生产计划在切实地

开展实施中,其具有可行性。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要求列式恒鑫

矿业减值测试具体过程(若有评估的请提供评估报告),详细说明恒

鑫矿业无需计提减值的原因。请年报审计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第七条“资产的公允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

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

另一项金额。”

根据金城股份重组报告书,公司与江苏省冶金设计院资产置换涉

及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权益价值项目(含恒鑫矿业股权),按辽宁众

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众华评字【2015】第 115 号)评估值进行置换,

恒鑫矿业股权账面值 3500 万元列示。目前证监会已受理了《金城造

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的申请。

根据恒鑫矿业提供的未来股权价值预测,即使金城股份重组不能

获批,恒鑫矿业未来股权处置收益现值为 3668 万元,不低于其账面

价值 3500 万元。

同时根据恒鑫矿业提供的生产计划及目前进展情况,公司认为其

恢复生产的可能性较高,恢复生产后恒鑫矿业将有稳定的现金流并产

生盈利,同时结合一致行动人的利润承诺的履行,本期公司未对该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提取减值准备。

(3)若恒鑫矿业存在资产减值,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承诺

4

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需履行补偿义务。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

表意见。

答复:

一、有关恒鑫矿业业绩的相关承诺如下:

1、朱祖国将其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 10%股权无偿赠与公司,支

持公司后续发展。

2、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恒鑫矿业 2014-2015 年贡献的净利

润作出如下承诺:在朱祖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公司未发生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况下,公司所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在 2014 年度能够实

现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不低于人民币 941.60 万元,在

2015 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不低于人民币

1,007.51 万元。如果恒鑫矿业最终实现的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

际分红未达到上述标准,由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相应会计年度结

束后 3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二、鉴于上述承诺未涉及恒鑫矿业存在资产减值的情形,因此,

若恒鑫矿业存在资产减值,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承诺朱祖国及其

一致行动人无需履行补偿义务。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7 日

5

附表一: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整收益的确认(已申报)

序号 债权人 重整前帐面金额 重整后帐面金额 营业外收益

1 债权人 A 51,951,468.89 7,070,089.84 44,881,379.05

2 债权人 B 122,767,276.49 22,058,681.37 100,708,595.11

3 债权人 C 402,661,400.00 20,228,070.00 382,433,330.00

4 债权人 D 180,192,076.43 9,104,603.82 171,087,472.61

5 债权人 E 83,379,271.27 4,263,963.56 79,115,307.71

6 债权人 F 61,761,285.11 3,183,064.26 58,578,220.85

7 债权人 G 48,231,058.74 2,506,552.94 45,724,505.80

8 债权人 H 44,896,270.21 2,339,813.51 42,556,456.70

9 债权人 I 27,991,989.54 1,494,599.48 26,497,390.06

10 债权人 J 27,282,667.06 1,459,133.35 25,823,533.71

11 债权人 K 25,087,676.41 1,349,383.82 23,738,292.59

12 债权人 L 21,694,397.97 1,179,719.90 20,514,678.07

13 债权人 M -8,949,551.89 1,170,857.14 -10,120,409.03

14 债权人 N 12,479,505.00 1,136,212.30 11,343,292.70

15 债权人 O 12,000,000.00 756,079.32 11,243,920.68

16 债权人 P 11,267,018.94 658,350.95 10,608,667.99

17 债权人 Q 9,098,281.25 549,914.06 8,548,367.19

18 债权人 R 7,836,022.34 486,801.12 7,349,221.22

19 其他单位 68,361,687.20 11,267,572.77 57,094,114.43

20 个人部分 3,935,622.17 1,051,426.65 2,884,195.52

小计 1,213,925,423.12 93,314,890.16 1,120,610,532.97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整收益的确认(未申报)

序号 债权人 重整前帐面金额 重整后帐面金额 营业外收益

1 债权人 A 9,770,318.13 583,515.91 9,186,802.22

2 债权人 B 7,150,000.00 452,500.00 6,697,500.00

3 债权人 C 8,538,833.36 2,595,000.00 5,943,833.36

4 债权人 D 3,500,000.00 270,000.00 3,230,000.00

5 债权人 E 3,199,303.00 254,965.15 2,944,337.85

6 债权人 F 3,000,000.00 245,000.00 2,755,000.00

7 债权人 G 2,760,609.08 233,030.45 2,527,578.63

8 债权人 H 1,982,581.34 194,129.07 1,788,452.27

9 债权人 I 1,900,000.00 190,000.00 1,710,000.00

6

10 债权人 J 1,540,101.15 - 1,540,101.15

11 债权人 K 1,454,668.49 159,746.12 1,294,922.37

12 债权人 L 1,420,931.48 166,046.57 1,254,884.91

13 债权人 M 1,364,060.51 163,203.03 1,200,857.48

14 债权人 N 1,206,105.11 155,305.26 1,050,799.85

15 其他单位 52,651,686.06 10,264,304.01 42,387,396.15

16 个人部分 1,881,314.14 1,051,386.45 829,927.69

合计 103,320,511.84 16,978,132.01 86,342,393.93

附表二

2012 年 12 月 31 日负债类明细表

序号 债权人 重整前帐面金额 2012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备注

1 债权人 A 7,700,000.00 52,658,681.37

2 债权人 B 402,661,400.00 20,228,070.00

3 债权人 C 10,410,339.33 10,388,470.53

4 债权人 D 2,930,817.11 2,930,817.11

5 债权人 E 2,927,186.40 2,927,186.40

6 债权人 F 2,767,824.75

7 债权人 G 2,313,988.20

8 债权人 H 1,465,852.00 1,465,852.00

9 债权人 I 1,382,100.00 1,382,100.00

10 债权人 J 21,694,397.97 1,180,638.89

11 债权人 K -8,949,551.89 1,170,857.14

12 其他单位 118,830,181.92 28,761,512.39

13 个人部分 6,712,267.84 3,810,397.82

合计

567,764,990.68 131,986,396.59

附表三

逾期未受领分配额的债务明细表

序号 债权人 债权金额 应清偿金额 是否清偿 债务重整收益

1 债权人 A 21,517,142.75 1,170,857.14 未支付 20,346,285.61

2 债权人 B 11,577,177.58 673,858.88 未支付 10,903,318.70

3 债权人 C 9,098,281.25 549,914.06 未支付 8,548,367.19

4 债权人 D 7,836,022.34 486,801.12 未支付 7,349,221.22

5 债权人 E 6,246,274.58 407,313.73 未支付 5,838,960.85

7

6 债权人 F 4,054,733.16 297,736.66 未支付 3,756,996.50

7 债权人 G 1,411,237.00 165,561.85 未支付 1,245,675.15

8 债权人 H 1,232,991.00 156,649.55 未支付 1,076,341.45

9 债权人 I 1,111,963.14 150,598.16 未支付 961,364.98

10 债权人 J 1,059,487.90 147,974.40 未支付 911,513.50

11 债权人 K 1,000,000.00 145,000.00 未支付 855,000.00

12 债权人 L 913,453.00 140,672.65 未支付 772,780.35

13 债权人 M 896,529.67 139,826.48 未支付 756,703.19

14 债权人 N 832,322.71 136,616.14 未支付 695,706.57

15 债权人 O 811,440.00 135,572.00 未支付 675,868.00

16 债权人 P 582,950.43 124,147.52 未支付 458,802.91

17 债权人 Q 560,674.58 123,033.73 未支付 437,640.85

18 债权人 R 480,556.00 119,027.80 未支付 361,528.20

19 债权人 S 400,000.00 115,000.00 未支付 285,000.00

20 债权人 T 351,907.00 112,595.35 未支付 239,311.65

21 债权人 U 277,800.00 108,890.00 未支付 168,910.00

22 债权人 V 200,000.00 105,000.00 未支付 95,000.00

23 债权人 W 170,000.00 103,500.00 未支付 66,500.00

24 债权人 X 100,000.00 100,000.00 未支付 -

25 债权人 Y 100,000.00 100,000.00 未支付 -

26 债权人 Z 28,000.00 28,000.00 未支付 -

27 债权人 AA 16,614.00 16,614.00 未支付 -

28 债权人 AB 11,000.00 11,000.00 未支付 -

29 债权人 AC 2,500.00 2,500.00 未支付 -

30 债权人 AD 493.69 493.69 未支付 -

合计 6,074,754.9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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