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 7020 万元受让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农商行”)的 2506.1482 万股股份,独立董事对该交易事
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公司拟受让大丰农商行部分股权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审议议案时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
2、本次受让股权目的在于公司实施实业+金融投资的战略,打造新的利润增
长点,实现可持续发展。
3、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参照审计报告净资产定价,
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独立董事:周立、夏烽、茅永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