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6-55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修改、变更提案的情形,不涉及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6 月 7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6
日 15: 00 至 2016 年 6 月 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12 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
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锋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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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共计 537,823,2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025%。
其中,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共计 3 人,代表股份共计 537,705,0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8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共计 11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45%。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属特别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赞成 537,705,0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0%;
反对 11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11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赵寻、姚景元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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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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