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的补充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7 17: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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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5 证券简称:通光线缆 编号:2016-035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已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32)。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22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的要求,对公司与拟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标的

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书主要

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甲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线缆”或“甲方”)

乙方: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股东。

乙方一:张强;乙方二:张忠;乙方三:陆兵

(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乙方”或“原股东”)

鉴于:

(1)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4100 万元,原股东合计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全部 60.21%股权;其中张

强现持有标的公司 28.42%股权,张忠现持有标的公司 12.28%股权,陆兵现

持有标的公司 19.51%股权。

(2)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海底光缆的研发与生产业务(“项目业务”);

(3)甲方希望向乙方及其他标的公司股东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标

的公司的股权,乙方亦有意向以认购股份出售资产方式转让标的公司股权。

为此,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各方在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及合作事宜达成如下

共识:

一、甲方的投资方式

1、甲方同意:在双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且满足投资前提条件的前提下,

完成以下投资:

甲方向乙方及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购买标的公司股

权。

2、甲方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后,与标的公司原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应在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股东权利协议中予以具体约定。

二、股权转让价格和支付安排的确定

股权转让价格和支付安排的确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协议为准。

三、甲方投资的前提条件

甲方受让乙方及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所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系以满足下列条

件为前提:

1、甲方完成并通过对标的公司的全部业务、财务、法律的审慎调查;并且

结果与乙方披露的情形一致;

2、标的公司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已与标的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劳动/聘用、

不竞争、保密和职务发明转让等协议等,该协议的内容须经甲方认可;

3、甲方就收购完成内部批准程序;

4、原股东彼此放弃优先受让权;

5、收购一切外部批准程序已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收购资

产可能需要的批准程序。

四、原股东承诺

1、原股东将其个人所拥有的专利或者专利申请权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在甲

方投资完成前转让给标的公司,并尽最大能力保护标的公司的无形资产;

2、在本意向书签署后 180 天(“约束期”)内,除非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

同意,乙方不得再与其他任何机构人士就本意向书相关主题进行任何投资谈判;

无论该等谈判是采取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方式;

3、如果双方已经就投资意向书项下的交易签订了正式的投资(股权转让)协

议,且由于为满足投资(股权转让)协议交割条件而造成的延期,则上述约束

期应该相应顺延。

五、保密条款

甲方保证对在审慎调查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有关标的公司和乙方的资料及信

息严格保密。

各方同意对本意向书之内容严格保密,非经其他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

露。但各方一致同意甲方为满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而做的公开披露不受此

限,甲方可自行决定披露。

六、约束力

本意向书旨在反映各方就对项目业务进行投资合作所达成的初步意向,除

其中的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及原股东承诺条款中的第 2、3 项(“有约束力

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外,本意向书并不具有要求各方完成本意向

书项下之交易的法律约束力。

七、争议解决条款:

任何本意向书项下的争端应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以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解决。仲裁为一裁终局,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特此公告。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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