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电气 公告编号:2016-011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6 月 7 日 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6 日至 2016 年 6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6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二)
4、现场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延寿路 4 号,吉林省金冠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海江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3 人,
代表股份 6512.11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92 %。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6512.11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92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177.11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3.54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177.11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3.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 %。
5、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其中第 1 项、第 2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 3 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6512.11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7.11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 %。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6512.11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7.11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 %。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6512.11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7.11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 %。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高怡敏、李长辉
3、结论性意见: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