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我们以独立和客观
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购买土地房屋的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聘请了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本次资产收购以评估报告为基础,价格合理,未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标的中部分资产存在抵押权,情况见下表:
抵押物的权证编号 抵押权人 他项权证
成房权证监证字第 1827210 号 工商银行高新支行 成房他证他权字第 1019915 号
基于本次交易,成都川大金钟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出具的同意抵押物转让的书面文件。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虽然交易标的中部分资产设定的抵押权,但是已经取得
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的书面文件,交易标的存在的权利瑕疵对本次收购资
产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基于以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购买土地房屋的议案》,该项议案在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签名):
马永强 文岐业 马碧贵
2016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