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ongling Nonferrous Metals Group Co.,Ltd.
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0630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制订时间:201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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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经 2016 年 6 月 6 日公司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及下属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风险,健全和
完善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市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6 号——衍生品投
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资金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
银行或其他合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非即期外汇交易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等。
1、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指与银行签订远期交易合同,约定将来办理交易的
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交易合同约定的币种、金
额、 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2、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
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
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3、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指由境外银行充当中介机构,供求双方
基于对汇率目的(或预期)的不同,签订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合约,该合约
确定远期汇率,合约到期时只需将该汇率与实际汇率差额进行交割清算,无需
对本金进行交割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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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指公司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场内场
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外汇产品或上述外
汇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亦需要遵守本
制度。
第二章 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所有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
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
外汇管理局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资金交易必须基于公司未来的外币收付款需求
和现有的外币负债,交易总金额不得超过未来外币收付款金额和现有外币负债
规模,交割时间需与公司未来外币收付款时间及负债到期日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资金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
第三章 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远期外汇资金
交易业务,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必要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得到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条 公司年度远期外汇资金交易额度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远期外汇资金交易额度如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须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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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外汇业务管理专业小组,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授权权限内,负责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负责人需定期向董
事会、监事会报告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情况。公司授权签字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
及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操作经办及主管部门,负责远期外汇
资金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合同订立、资金筹集、日常
管理、风险评估及控制等,财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远期外
汇资金交易业务交易报告,经授权人审核批准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负
责审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负责交易风
险的应急处理。
2、审计部:负责审查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商务部:是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需求部门,负责统计销售回款或采
购付款收支外汇的计划,并将相关数据提交给财务部。
4、董秘室:负责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应在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额度内进行,相关责任人及责任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总
经理、财务部、商务部等部门及负责人。公司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能。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管理,监控外汇市场行情, 评
估外汇市场汇率波动风险,提出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
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建议。
2、商务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年度收付款预测,并将相关数据
提交给财务部。财务部应动态跟踪年度收付汇情况,如出现与预测情况重大不
一致时,要及时调整外汇产品头寸。
4、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人民币汇率
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远期结售
汇交易计划,并提交外汇业务管理专业小组审批同意。相关交易计划的额度应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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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结合商务
部门预计收支外汇计划,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书,组织签订相关
合同。
6、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外汇交易汇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7、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
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及相关的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 并将有关情
况报告外汇业务管理专业小组。
8、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资金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
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
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应及时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外汇业务管理专
业小组。必要时需向董事会提交相关报告。
9、财务部应对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
(每季度)向公司外汇业务管理专业小组报告相关数据及信息,相关业务原始合
同、单据等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
10、公司审计部门应对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外汇业务管理专业小组以及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资金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有关的信息。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
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
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资金交易
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公司外汇业务管理专业小组,外汇业务管理专业小组经审慎判断后下
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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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外汇业务管理专业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
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外汇业务管理专业小组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
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
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必要时经董事长同意可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内部审计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
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及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有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市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6 号——衍生品投资》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
说明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 理性。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
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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