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克家居: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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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7 证券简称:美克家居 编号:临 2016-055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101 元(含税)人民币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101 元人民币,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101 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账户,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909 元人民币;对于其他机构

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其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税前现金红利 0.3101

元人民币。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4 日

●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经公司 2016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每股

分红金额进行了确认,以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分别详见公司 2016 年 5 月 6 日、6

月 1 日 刊 登 于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

截至 2016 年 6 月 1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 644,960,198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1010 元

(含税)人民币,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共计 20,000 万元人民币。2015 年度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

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

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3101 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在收到中登上海分公司划

付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对于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9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对于香港市

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27909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

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

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7、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

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前每股 0.3101 元人民币。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4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1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博伊西家具有限公司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按照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不享受利润分配等相应权

利,该账户不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全部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2、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 506 号

3、联系电话:0991-3836028

4、传真:0991-3628809、3838191

七、备查文件:

1、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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